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
- 代理人
- 黃浩章(法扶律師)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蔡政宏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温妍媛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