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陳中順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伍維洪、利明献、紀睿明、王如玉、宋耀明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姍姍、星展、陳正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益瑤、滙豐、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唐曉雯
- 被告陳怡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代 理 人 林益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指定送達處所:南港○○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裁定免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使當事人得到場陳述意見後,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怡蓁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再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前置調解,於112年5月2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而當庭聲請清算,本院於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聲請人自112年6月5日16時許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因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事務完結,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3月7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為終結清算程序裁定且現已確定,此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0號卷宗(下 稱調解卷)、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卷宗(下稱清算卷)、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卷宗(下稱司執卷)核閱無誤 。又聲請人未能取得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意見如附表一所示),是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得否免責,端視其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審查: ⒈聲請人自稱從110年1月起,均從事自由業、臨時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於本院於112年6月5日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收入狀況並無變化(本院卷第91、97、152頁)。 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自聲請前置調解起迄今均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076元(調解卷第29頁、本院卷第152頁),因上開金額未逾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是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萬7,076元計算。 ⒊因聲請人於112年6月5日16時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有 收入,且上開收入經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猶有餘額(18,000-17,076=924元)。又聲請人自112年3月16日起回溯2年內,可處分所得總額為43萬2,000元(18,00024=432, 000),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40萬9,824元(17,07624=409, 824),以可處分所得總額減去必要生活費用總額,剩餘金 額為2萬2,176元(432,000-409,824=22,176),而附表二所 示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所受分配總額僅7,538元,是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不予免責。 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之審查: 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有該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 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具體說明並舉證以實其說。 ⒉聲請人自91年後便無入出境紀錄,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 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供參。 又經檢視調解卷、清算卷、司執卷內相關資料,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是 無從認聲請人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情 事。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 責事由,又未獲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依首揭法律規定,本院應為聲請人不免責之裁定。然本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倘繼續清償債務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附表二所示金額(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42條所定數額),仍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是否同意聲請人免責 具體理由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 認聲請人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本院卷第51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 懷疑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但未附具體事證。 本院卷第59、60、77、78頁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 聲請人積欠多筆信用卡債務、信用貸款,懷疑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但未附具體事證。 本院卷第55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不同意 僅引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未附具體理由。 本院卷第65頁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 ⒈認聲請人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⒉聲請人積欠多筆信用卡債務,懷疑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但未附具體事證。 本院卷第49頁 6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表示 未表示意見 本院卷第105頁 附表二:(依據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卷宗內之民國113年1月4日所公告本院消債中心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製作)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新臺幣)(A) 債權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清算程序已受分配數額(B)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C)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應繼續清償數額(D=C-B)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額(債權額百分之二十)(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E=A 20%)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應繼續清償數額(F=E-B)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28,487 49% 3,718 10,866 7,148 585,697 581,979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4,973 6% 438 1,331 893 68,995 68,557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83,925 12% 868 2,661 1,793 136,785 135,917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618,628 10% 785 2,218 1,433 123,726 122,941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8,692 11% 811 2,439 1,628 127,738 126,927 6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2,679 12% 918 2,661 1,743 144,536 143,618 合計 5,937,384 100% 7,538 22,176 14,638 1,187,477 1179,939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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