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宋國鎮、陳景筠、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陳靜芳
- 上訴人簡茂松
- 被上訴人一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彥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簡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上訴人 一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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