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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宋國鎮陳景筠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 上訴人
    簡茂松
  • 被上訴人
    一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彥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簡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上訴人 一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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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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