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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陳景筠李昆儒

上訴人
簡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上訴人
一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景筠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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