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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聲請人
鴻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賢
相對人
美商Si lvaco, Inc.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再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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