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鴻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宗賢、美商Si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鴻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賢 相 對 人 美商Si lvaco, Inc.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再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三、聲請 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