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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小專調字第8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

聲請人
林翔煜
相對人
林佑儒即鈿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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