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勞小專調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翔煜、林佑儒即鈿盛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小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翔煜 相 對 人 林佑儒即鈿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