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勞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當事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秀萍即承恭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王秀萍即承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時,雖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830元,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金秋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