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呂韋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青舍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苗勞簡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補充證據,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苗勞簡字第10號113年1月5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12年度苗勞簡字第1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前開事件)之原告,然其聲請交付113年1月5日開庭錄音光碟,僅係以補充證據為由,並未具體敘明前開事件法院之審理過程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情,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聲請人若欲以法庭錄音光碟作為前開事件之證據,然本案開庭內容業已載於筆錄中,聲請人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即可知悉,故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提出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該等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尚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