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司小調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陳欣雅
- 被告曾鈺茵
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小調字第1588號(調2)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曾鈺茵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司小調字第158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郭娜羽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欣雅 到 相對人 曾鈺茵 到 調解委員 杜富雄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000元。 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各給付2,000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兆豐銀行中科分行(代碼: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曾鈺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娜羽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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