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森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芝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森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堃輝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繳納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