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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張淑芬
  •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林世英

  •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昆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7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陳書維 被 告 昆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4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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