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27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書維
- 被告
- 昆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4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