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張奕春、陳明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被 告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雖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一造辯論而為終結。惟被 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非其駕車撞毀原告之停車場出入口感應門欄,而係訴外人劉奕嫻駕車撞毀,並提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為保障被告得以行言詞辯論之利益,及調閱被告及訴外人劉奕嫻之警詢筆錄,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