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 原告
-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奕春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芬
- 被告
-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雖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一造辯論而為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非其駕車撞毀原告之停車場出入口感應門欄,而係訴外人劉奕嫻駕車撞毀,並提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為保障被告得以行言詞辯論之利益,及調閱被告及訴外人劉奕嫻之警詢筆錄,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