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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2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淑芬

上訴人
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被上訴人
李威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3,403元(計算式:票款本金18萬元+105,000元+30萬元+11萬元+如附表所示利息8,403元=703,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下同)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180,000元 113年1月26日 113年1月30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5/366) 6% 148 元 2 利息 105,000元 113年1月25日 113年5月16日 (113/366) 6% 1,945 元 3 利息 300,000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5月16日 (100/366) 6% 4,918 元 4 利息 110,000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5月16日 (77/366) 6% 1,392 元 合  計       8,403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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