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宜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温妍媛 被 告 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宜謙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街0 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索爾斯公司)邀被告陳宜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與原告簽訂華南商 業銀行授信契約書(下稱授信契約),約定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範圍授信,索爾斯公司並據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利率為㈠由借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0.9%(目前合計為年率1%)計息;㈡自111年7月1 日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155%(目前合計為年率2.75%)計息。嗣後於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惟加碼幅度不變。被告並應自110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11月17日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兩造並約定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且如有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之情形,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交付同額借款予索爾斯公司。 ㈡詎索爾斯公司僅履約至112年10月17日,其後即未再依約繳納 ,索爾斯公司尚積欠本金12萬58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索爾斯公司應負清償借款及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責,陳宜謙並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及第478條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華南商業銀行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5 頁、第53頁),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12萬5,842元,並給付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均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及授信契約之約定,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12萬5,842元,及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