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傅隆發、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傅隆發 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被 告 黎苑吟即長虹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 爭支票),係自被告配偶即訴外人陳慶能處所取得,詎料經 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是依支票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陳慶能竊取被告所有之大小章、空白支票本後,自行將被告之大小章盜蓋在空白支票上所簽發,屬陳慶能偽造之票據,被告自不負發票人責任。被告與陳慶能原為配偶關係,被告於112年11月11日發生交通事故,身 心狀況不佳,服用安眠藥、鎮靜劑而精神恍惚。於113年1月8日晚間,被告赫然發覺原本置放被告皮包內之華南商業銀 行苗栗分行空白支票整本不翼而飛,追問陳慶能後,其始坦承其竊取上開空白票據並盜蓋被告之「長虹實業社」、「黎苑吟」印章,將印章盜蓋在空白票據上偽造票據,並交付他人行使票據,被告聽聞後極其失望便和陳慶能離婚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盜用他人印章為發 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參照)。又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申言之,得據以判斷該支票係為發票人作成。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被盜用之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轉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於附表所示之到期日經提示請求付款而遭退票,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為憑(司促卷第13頁),且被告對此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就系爭支票上印文之真正性並不爭執,但抗辯系爭支票遭其前配偶陳慶能盜蓋印章而開立。參之上開法律說明,即應由被告就印章遭盜蓋乙節負舉證之責,應先敘明。 ㈡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之光碟檔名「影片二」檔案(苗簡卷第79頁、第85至87頁、第107頁),陳慶能於影像中自承未 經被告同意取得被告之印章盜蓋在「19張支票」,且經他人確認再三仍未變更其供述內容。又稽諸被告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苗簡卷第67至69頁),經被告和陳慶能用印及簽名確認,「19張支票」為陳慶能自行所開立,且系爭支票為「19張支票」中之編號5;另被告尚提出亦經陳慶能所用印、畫 押指印及簽名之聲明書(苗簡卷第97至99頁),記載上述「19張支票」皆為陳慶能所自行開立,與被告無關,且系爭支票為「19張支票」中之編號5,足佐被告所辯,系爭支票為 陳慶能盜蓋被告印章之情節,要非子虛。 ㈢此外,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之光碟檔名「影片四」檔案(苗簡卷第79頁、第93至95頁、第107頁),影像中陳慶能與 被告已具體談及執票人即原告、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29萬6000元,應足特定其等所論即為系爭支票。陳慶能於影像中仍然自承未經被告同意,取得被告之印章盜蓋在系爭支票,且經他人確認再三仍未變更其供述內容,可佐被告辯解要非無稽,亦與被告所提之其他證據相容而無齟齬,應認系爭支票上之印文確為陳慶能所盜蓋。 ㈣被告已經舉證系爭支票之被告印文,確實係遭陳慶能無權盜取而蓋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支票上之名義負發票人之責而為給付,要屬無據而應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付款 提示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黎苑吟、長虹實業社 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9日 29萬600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