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柯仲宜
- 被告
-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