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