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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賴映岑
  • 法定代理人
    陳威翰

  • 被告
    鄒孟君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孟君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威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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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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