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鄒孟君
- 即被告
-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威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