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維西貿易有限公司、顏廷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維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子皓即九翊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被告周子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