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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永茂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宗正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二、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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