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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玲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內容為何(含所在地號、建號、收件年期、字號、權利人姓名等),應具體載明。

三、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之法律依據為何(應載明條號及其內容)?

四、提出被告黃慧玲、邱石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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