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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宋國鎮

  • 原告
    林洪洋
  • 被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法人羅明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林洪洋 被 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 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二、請提出苗栗縣○○鎮○○街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請陳報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地號,並提出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謝松霖、羅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四、本件原告起訴以鴻匠鐵工企業社為被告,原告應陳報鴻匠鐵工企業社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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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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