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 原告
- 林洪洋
- 被告
-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二、請提出苗栗縣○○鎮○○街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請陳報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地號,並提出該建物所座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謝松霖、羅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原告起訴以鴻匠鐵工企業社為被告,原告應陳報鴻匠鐵工企業社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