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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林洪洋
被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以估價或其他方式,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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