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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宋國鎮

  • 原告
    林洪洋
  • 被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法人羅明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林洪洋 被 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以估價或其他方式,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 ○○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 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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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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