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 原告
- 林洪洋
- 被告
-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以估價或其他方式,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以估價或其他方式,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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