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林洪洋
- 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法人、羅明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林洪洋 被 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以估價或其他方式,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 ○○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 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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