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至言 被 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599,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4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6,30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元。 二、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4,416,061元 34,416,061元 2 利息 34,416,061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0日 (31/365) 5.706% 166,787元 3 違約金 34,416,061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0日 (31/365) 0.5706% 16,679元 合計 34,599,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