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徐至言
- 被告
-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599,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4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6,30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元。
二、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4,416,061元 34,416,061元 2 利息 34,416,061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0日 (31/365) 5.706% 166,787元 3 違約金 34,416,061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0日 (31/365) 0.5706% 16,679元 合計 34,599,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