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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至言
被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599,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4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6,30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元。

二、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4,416,061元     34,416,061元 2 利息 34,416,061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0日 (31/365) 5.706% 166,787元 3 違約金 34,416,061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30日 (31/365) 0.5706% 16,679元 合計       34,599,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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