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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原告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原告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心君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梵馨瞳美妍會館」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晟車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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