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 原告
- 黃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韓國銓律師
- 原告
-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安
- 訴訟代理人
- 韓國銓律師
- 原告
-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安
- 訴訟代理人
-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心君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梵馨瞳美妍會館」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晟車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