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妗
- 被告
-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博洋
- 被告
- 黃歆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扣除前繳45,451元,尚應補繳8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