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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1,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郭含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329,020元 2 利息 329,020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7月14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98/365) 2.9 329,020元×(98/365)×2.9% 2,562元 3 違約金 329,020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7月14日 (67/365) 0.29 329,020元×(67/365)×0.29% 175元         331,7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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