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1,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郭含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329,020元 2 利息 329,020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7月14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98/365) 2.9 329,020元×(98/365)×2.9% 2,562元 3 違約金 329,020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7月14日 (67/365) 0.29 329,020元×(67/365)×0.29% 175元 331,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