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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燕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錦燕之被繼承人劉敏雄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劉錦燕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7月1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苗栗市豐年段)  1 1708地號土地  2 1248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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