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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陳秋梅

劉杞孟

劉一儒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劉孜之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劉孜之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11,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510元,尚應補繳13,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遺產清冊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現值(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劉孜之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390 74.26 1/1 1/4 489,93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200 4.06   18,473元 3 台灣銀行(優存)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209,333元    552,333元 4 台灣銀行(優存)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870,367元    717,592元 5 台灣銀行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 64,964元    16,241元 6 台灣銀行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002元    251元 7 三義郵局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 13,950元    3,488元 8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2,990元    8,248元 9 機車MQN-6935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8,000元    4,500元 共計      1,811,056元 
附表二:應繼分附表
姓名 應繼分比例 陳秋梅 1/4 瀏杞孟 1/4 劉一儒 1/4 劉孜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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