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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秋梅劉杞孟劉一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陳秋梅 劉杞孟 劉一儒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劉孜之請求分 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劉孜之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11,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5,510元,尚應補繳13,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一:遺產清冊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現值(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劉孜之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390 74.26 1/1 1/4 489,93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200 4.06 18,473元 3 台灣銀行(優存)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209,333元 552,333元 4 台灣銀行(優存)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870,367元 717,592元 5 台灣銀行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 64,964元 16,241元 6 台灣銀行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002元 251元 7 三義郵局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 13,950元 3,488元 8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2,990元 8,248元 9 機車MQN-6935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8,000元 4,500元 共計 1,811,056元 附表二:應繼分附表 姓名 應繼分比例 陳秋梅 1/4 瀏杞孟 1/4 劉一儒 1/4 劉孜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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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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