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施凱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0815-RZ之車主等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58,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 ,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33,264元。 二、附表編號1至12、14至30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編號13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被告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 1 0815-RZ之車主即徐登輝 18,145元 2 1968-HD之車主即風志雄 24,210元 3 3527-KY之車主即邱鈺淇 27,270元 4 3996-KB之車主即洪春香 36,360元 5 5395-MX之車主即陳琇華 24,180元 6 7217-JL之車主即張孝存 117,510元 7 7898-RG之車主即姜佳利 47,685元 8 AFP-6911之車主即余喬禮 24,270元 9 AMZ-5903之車主即蔡勝益 18,190元 10 ASN-5185之車主即黃坤發 1,991,180元 11 AUP-0030之車主即廖錦康 15,090元 12 AWM-0188之車主即黃逸洛 15,120元 13 AWZ-2885之車主即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265元 14 AYJ-9972之車主即詹明龍 25,445元 15 BAX-6786之車主即陳佑如 18,135元 16 BFQ-8090之車主即吳雪梅 24,240元 17 BGT-8558之車主即張再千 30,310元 18 BGU-1800之車主即簡志超 18,165元 19 BKB-8389之車主即羅運寶 24,260元 20 BLP-6661之車主即江金助 41,535元 21 BPS-5863之車主即張程凱 457,215元 22 BPU-3725之車主即陳冠維 22,865元 23 BRE-2639之車主即張珈睿 132,325元 24 CM-3823之車主即范文岡 69,870元 25 2052-KX之車主即譚秋琴 19,860元 26 ABG-3638之車主即蔡麗玲 20,625元 27 ABJ-3235之車主即蕭瑞瑩 15,190元 28 AXF-8673之車主即王章夫 24,210元 29 BGT-6052之車主即劉貴美 18,145元 30 BLG-0100之車主即呂孟螢 15,240元 合計 3,358,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