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幸福首擇社區管理委員會、詹慧怡、楊梅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4號 先位原告 幸福首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慧怡 備位原告 楊梅芳 張銓彬 彭美齡 彭美齡 張瑞芬 鍾思羽 鄧景高 黃靜君 周碩桔 賴俊宏 陳志昌 李昀珊 張靜雲 邱政光 吳佳紋 陳玫伶 李文萍 陳錦煌 玉宣惠 林侑生 錢嘉雯 江美玉 姚樂榮 蔡文凱 房則妮 詹為麟 羅人鳳 嚴力行 江芳華 林才聖 黃文科 謝春梅 羅際杰 洪筱筑 溫堃志 吳軍翰 黃國朝 鍾正華 歐育成 高語婕 彭嬌蘭 盧鈺政 白鎮瑋 唐婉淑 馬志遠 洪淑鈴 陳岳豊 林侑逸 陳家暉 劉力仁 鐘銘裕 陳政堯 蕭有甯 黃子需 林家昌 吳致豪 何若穎 鍾震宇 何立清 黃文卿 廖玟淑 吳銘修 詹慧怡 鄭凱元 黃麗琴 廖芳瑜 黃泳心 杜家榮 黃俊傑 林政聰 楊家榮 彭子安 麥雅涵 勤金益 勤竣傑 邱亞賢 許家語 陳冠弘 陳思傑 陳映淇 林怡君 彭靖媗 謝元榮 吳亞御 彭美齡 羅玉茹 李尚頤 賴麗婷 徐鈺婷 彭琦崴 邱丞佑 張益華 林珈瑩 黃靖予 邱聖傑 張任佑 凌筱雅 謝一誠 林佳靜 莊凡宏 鍾佳勳 游靚淳 廖尹瑄 陳苑姮 吳建弦 鍾鳳琴 張守佑 吳雅茹 李水英 陳育騰 蘇婕甯 蔡明鳳 簡竹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日日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被 告 鄭兆佑 德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 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先位原告10,660,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備位原告10,660,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先、備位聲明間,核屬選擇關係,而原告先、備位聲明之價額相同,爰按其一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60,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96元。 二、被告鄭兆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三、被告日日欣建設有限公司、德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