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告
陳彰祿

陳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即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鑑測日期民國112年8月21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31.96平方公尺之西北側臨路建物(磚造)、編號B面積105.42平方公尺之西側建物(磚造)、編號C面積6.89平方公尺之西側建物(鐵皮頂蓋)、編號D面積16.38平方公尺之棚架、編號E面積5.67平方公尺之北側臨路建物(鐵皮頂蓋)、編號F面積27.01平方公尺之東北側建物(鐵皮頂蓋)、編號G面積0.18平方公尺之水塔、編號H面積15.43平方公尺之水泥磚造、編號I面積7.39平方公尺之雜物間、編號J面積27.64平方公尺停車空間之東側鐵皮頂蓋均拆除,將上開占用之土地連同附圖編號K面積16.75平方公尺之圍牆內使用空間(磚造),均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4,327,952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60元部分,起訴前所生之不當得利請求15,810元,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343,762元(計算式:4,327,952元+15,810元=4,343,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陳彰祿、陳文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苑裡鎮福田段) 占用土地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20地號土地 31.96 16,600元 530,536元 2  105.42  1,749,972元 3  6.89  114,374元 4  16.38  271,908元 5  5.67  94,122元 6  27.01  448,366元 7  0.18  2,988元 8  15.43  256,138元 9  7.39  122,674元 10  27.64  458,824元 11  16.75  278,050元 合  計    4,327,95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