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宋國鎮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逸斌
被 告
黃淑芬即鉅榮企業社
黃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654,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0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40,832元,尚應補繳176元。

二、被告黃淑芬、黃啟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4,634,226元     14,634,226元 2 利息 14,634,226元 113/8/14 113/8/27 14/365 3.628% 20,364元 合計       14,654,59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