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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9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明享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邱明享之被繼承人邱建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邱建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

三、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7建號建物及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邱明享之應繼分比例。

五、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8月30日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附表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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