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常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常基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彭珮瑩 龍振炫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美金511,817.65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 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彭珮瑩、龍振炫、宋曄(下稱彭珮瑩等3人 )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等案件(即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下稱系爭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彭珮瑩等3人共同不法侵占原告所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被 告宋曄並為被告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墨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達墨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對被告宋曄因執行職務加於原告之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78,925元及遲延利息。惟查,原告 主張如附表甲、乙所示損害,其中僅附表甲部分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彭珮瑩等3人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至附表乙部分 則為無罪之諭知,依上開說明,原告就附表乙所示損害,即非屬因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原告就此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是依原告請求總金額美金1,078,925元,扣除系爭 刑案判決有罪而免納裁判費之附表甲所示美金511,817.65元,原告就其餘請求即美金567,107.35元部分,依起訴日即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9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5,850,6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美金511,817.65元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甲:原告請求內容經刑案認定有罪部分 編號 請求標的摘要 請求金額(美元) 1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65,504顆 89,372 2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07,755顆 58,187 3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65,610顆 35,429 4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2. CMB2晶粒52,877顆 28,554 5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4. uSD Card成品38,474片 77,522.8 6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80,192顆 97,304 7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1. Bin00晶粒26,109顆 39,165 8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3. uSD Card成品5,517片 6,650.85 9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1. Bin00晶粒32,682顆 49,026 10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Bin00晶粒20,402顆 30,607 合 計 511,817.65 附表乙:原告請求內容經刑案認定無罪部分編號 請求標的摘要 請求金額(美元) 1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㈢ 216片晶圓原片 40,398 2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1. CMB3晶粒50,926顆 13,749 3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2. CMB3晶粒15,412顆 4,161 4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3. CMB2晶粒235,072顆、CMB3晶粒15,280顆 93,733 5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4. CMB2晶粒17,714顆 9,566 6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㈧ CMB2晶粒187,114顆、CMB3晶粒25,352顆 107,886 7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㈨ CMB2晶粒58,525顆、CMB3晶粒14,330顆 35,472 8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㈩ CMB2晶粒90,707顆、CMB3晶粒26,010顆 56,004 9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134,928顆 72,861 10 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 CMB2晶粒51,360顆 27,734 11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 SD Card成品9,908片 9,385.66 12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 uSD Card成品6,930片 10,653.3 13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1. TSOP成品35,023片 80,552.9 14 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2 USB3.0成品1,542片 4,956.15 合 計 567,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