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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曾錦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之金額皆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江雅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一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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