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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趙生雄 TRIEU SINH HUNG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

二、被告陳威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建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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