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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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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告
羅陳清玉
原告
羅培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櫻錚律師
被告
劉貫語

彭簡桂娥

李玉珠

劉培樟

黃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4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9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占用人 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後湖段)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劉貫語 1233-1地號土地 49.96 32,000元 1,598,720元 2 彭簡桂娥 1233-2地號土地 56.78  1,816,960元 3 李玉珠 1233-4地號土地 8.77  280,640元 4 劉培樟 1233-5地號土地 10.13  324,160元 5 黃秀明 1233-6地號土地 3.75  120,000元 合 計     4,140,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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