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徐子翔
- 原告華昱能源系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華昱能源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翔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鴻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1,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 二、被告吳志鴻、呂木森、楊熙雯、林桂芳、蔡明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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