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國雲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張奕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國雲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庭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曹庭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