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顏苾涵
- 原告陳俊華即俊頡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陳俊華即俊頡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芋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賴芋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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