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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詩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銨
被告
邱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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