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3號
- 原告
-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萬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義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