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義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