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萬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劉政宏、苗栗縣政府、鍾東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萬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宏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01元(計算式:賠償金額594,000元+利息1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 ,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594,000元 113年3月22日 113年10月27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220/365) 5% 17,901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