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萬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宏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01元(計算式:賠償金額594,000元+利息1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594,000元 113年3月22日 113年10月27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220/365) 5% 17,901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