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 原告
-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春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
,196,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1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