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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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游漢鐘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興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許家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