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 原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柯仲宜
- 被告
-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即陳榮耀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被告
- 林助信律師即陳榮耀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王秀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億8257萬2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萬78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萬7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5000萬 5000萬元 2 利息 5000萬 88/8/31 113/4/8 (24+222/366) 9% 1億1072萬9508元 3 利息 5000萬 88/10/1 89/4/1 (184/366) 0.9% 22萬6230元 4 違約金 5000萬 89/4/2 113/4/8 (24+7/365) 1.8% 2161萬7260元 合計 1億8257萬2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