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信水資訊有限公司、姜禮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信水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5,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