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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顏苾涵

  • 當事人
    林建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頭份市藤坪段1074、1075、1076、1082、1086、1090、1091、1103、1104、1105、1106、1107、111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移除通行障礙物,目的係為通 行被告所有同段1074地號土地,應陳報原告所有1090、1091、1103、1104、1105、1106、1107、1113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前開土地所增加之價額為何? 三、被告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何川澤、何子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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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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