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陳建良
- 原告協泰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協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7,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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