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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說明原告就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條文內容為何?及合於該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理由。

三、陳報本件係以王于倩及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或僅以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而列王于倩為其法定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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