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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說明原告就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條文內容為何?及合於該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理由。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四、陳報本件係以王于倩及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或僅以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而列王于倩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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